起錨機的技術指標
根據規范,錨機應主要符合下列要求:
(1)錨機應由獨立的原動機驅動
原動機和傳動裝置應設有防止超力矩和沖擊的保護。對于液壓起錨機,其液壓管路如果和其他甲板機械管路相連接時,應保證起錨機的正常工作不受影響。
(2)起錨機應具有足夠的功率,且應能連續工作
在船上試驗時,起錨機應有能力以不小于9m/min的平均速度,將一只錨從水深82.5m處拉起至水深27.5m處。
在上述工作負載和平均速度下,應能連續工作30min。應能在不小于1.5倍工作負載的過載拉力作用下(不要求速度)連續工作2min。錨機還應設有過載保護裝置,過載時能轉到中速運轉。
(3)錨機的鏈輪或卷簡應裝有可靠的制動器
制動器剎緊后,應能承受錨鏈或鋼索斷裂負荷45%的靜拉力,或能承受錨鏈上的較大靜負荷。其受力零件不應有變形,其制動裝置也不應有打滑現象。
錨機的鏈輪與驅動軸之間應裝有離合器,離合器應有可靠的鎖緊裝置。剎車與離合器應操縱方便可靠。錨機裝置應設置有效的制鏈器。制鏈器應能承受相當于錨鏈的試驗負荷,且其應力應不大于其材料屈服點90%。
(4)錨機的安裝一般應保證錨鏈引出的三點(錨鏈筒、制鏈器和鏈輪)成一線
幾個相關名詞的解釋如下:
工作負載:指在錨鏈輪出鏈處測得的拉力。
過載拉力:指錨機需要的短時過載能力。
平均速度:指在3節錨鏈進人水中并且是自由懸掛的狀態下,回收兩節錨鏈時的速度。
支持負載:指錨鏈輪制動器應能承受的錨鏈上的較大靜負載。